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内蒙古科技大学学报》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学术期刊。前身是《包头钢铁学院学报》,于1982年创刊,从1992年起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为发挥编委会学术指导作用,不断提升《内蒙古科技大学学报》期刊质量和学术水平,依据中共中央宣传部 教育部 科技部《关于推动学术期刊繁荣发展的意见》、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报管理办法》、原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规范报纸期刊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内蒙古科技大学学报》编委会是《内蒙古科技大学学报》编辑出版工作的学术指导机构,对《内蒙古科技大学学报》编辑出版工作起监督、指导作用。
第二章 组 成
第三条《内蒙古科技大学学报》编委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及各学科委员组成。编委会主任由内蒙古科技大学校长兼任,编委会常务副主任由《内蒙古科技大学学报》编辑部分管校领导兼任。新一届编委会委员由编委会主任提名,按规程批准后产生。个别编委调整由《内蒙古科技大学学报》编辑部主任推荐,报编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审批。
第四条《内蒙古科技大学学报》主编由校长兼任或由校长聘任。主编由校长聘任时,应同时兼任《内蒙古科技大学学报》编委会副主任。设副主编若干名。根据情况可以设执行主编、执行副主编,以协助主编、副主编工作。主编、副主编人选应符合《高等学校学报管理办法》《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关于规范报纸期刊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的通知》等有关规定。
第五条 根据学科专业发展情况及实际工作要求,以研究生教育学科为基础,每学院产生1-2名校内编委,以加强学报的权威性、普遍性和代表性。校外编委应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且在本学科及相关领域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青年编委由学报编辑部自行聘任。
第六条 每届编委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任期3年。任期满后,根据需要和工作情况进行换届调整。委员在任期间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可由《内蒙古科技大学学报》编辑部主任提议,经编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同意后适时调整。
第三章 委员应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 政治思想好,为人正派,学风民主,办事公正。
第八条 委员应由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已取得博士学位的副高级职称的人员担任。委员应治学严谨,学术水平高,愿意承担组稿、约稿、审稿、撰稿和接受咨询等有关工作。
第九条 青年编委应具有博士学位且年龄在40周岁以下。一般应从内蒙古科技大学及其他国内知名高校优秀青年教师中选拔。
第四章 任务与职责
第十条 编委会的主要任务:
1.结合学科领域的发展动向,提出《内蒙古科技大学学报》的办刊特色、优势及编辑方针,研究解决学报定位、办刊政策、稿源及编辑出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听取并审议《内蒙古科技大学学报》编辑部工作汇报,对学报编辑部工作、建设和发展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十一条 编委会主任、主编的主要职责:
1.编委会主任主持对重大问题作出最终决定;
2.主编负责落实编委会的有关决议;
3.主编领导编辑业务,对《内蒙古科技大学学报》的组稿、约稿、编辑、出版、制度建设、发展规划、编务管理等负责。
第十二条 委员的主要职责:
1.出席编委会会议,参与讨论决定学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在会后对编委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2.接受学报编辑部委托评审稿件,提出书面评审意见;
3.任期内,组稿1期或撰写、推荐相关领域优秀学术论文1篇;
4.提供重要学术期刊信息,协助学报编辑部进行栏目策划;
5.发现和推荐人才,培育作者和专家队伍,充实审稿力量。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内蒙古科技大学学报》编辑部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编委会工作会议。
1.听取并审议《内蒙古科技大学学报》编辑部工作汇报;
2.反映并研究作者、读者的意见和建议;
3.总结工作经验,研究解决学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特殊情况下,可由《内蒙古科技大学学报》主编或学报编辑部主任召集部分委员及相关人员,召开临时会议。以专题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内蒙古科技大学学报》编委会另行议定。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内蒙古科技大学学报》编辑部负责解释。